年初以來,業(yè)內一些朋友希望我關注一下與集成灶相關的標準問題,因為他們對此深感困惑。這些困惑可能已經影響到了集成灶企業(yè)和相關機構的相關業(yè)務。
這些問題的核心是:同時存在的一個以上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到底以誰為準!
于是,我收集和研讀了與集成灶相關的標準,它們主要有: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2005年8月26日發(fā)布,2006年8月1日實施,由SAC/TC46制定)。
GB 4706.22-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駐立式電灶、灶臺、烤箱及類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08年12月30日發(fā)布,2010年4月1日實施,由SAC/TC46制定)。
GB 4706.107-201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整體廚房器具的特殊要求》(2012年6月29日發(fā)布,2013年5月1日實施,由SAC/TC46制定)及其修訂版。
GB 4706.94-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帶有氣體連接的使用燃氣、燃油和固體 燃料器具的特殊要求》(2008年12月30日發(fā)布,2010年4月1日實施,由SAC/TC46制定)。
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2020年12月24日發(fā)布,2021年1月1日實施,由SAC/TC174制定)。
一、何為集成灶
“集成灶”是近十多年來發(fā)展起來的一類以灶具和近吸式下排煙吸油煙機為主體,將食具消毒柜、烤箱及其他可能的廚電、廚具集為一體的組合型廚房器具。
GB 4706.107(修訂版)給出的定義是“由灶臺和烹飪油煙吸排裝置作為主要部分,并可集成其他功能單元的整體廚房器具”。
GB 16410-2020給出的定義是“將燃氣灶和吸排油煙裝置組合在一起的器具,或在此基礎上增加食具柜、烤箱、電磁灶、儲藏柜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功能的器具”
問題剖析:
1、GB 16410對集成灶的定義,將燃氣灶視為必要功能單元,這雖然源自集成灶產品的形成歷史,也是現實存在,但標準的視野不應僅限于當前所見。比如,由電灶具(包括電磁灶,下同)與吸油煙機構成的組合體,同樣具備“集成灶”的形態(tài)特征和功能效果,若按照GB 16410的定義它就不能稱為已被市場和消費者認知與認同的“集成灶”了?
由此看來,GB 4706.107(修訂版)給出的定義對產品迭代與技術發(fā)展是開放的,是符合標準的“最大自由度原則”的。
相信,隨著電灶具技術的進步和消費者對品質生活的追求,一種以電灶具和吸油煙機為主體的“集成灶”一定會出現在市場上并被消費者接受。
2、GB 4706.107,定義了“整體廚房器具”:由單一制造商提供的,打算在廚房或類似空間安裝和使用,集成了一個以上具有不同廚房功能單元的具有整體結構的組合體。
整體廚房器具是根據現代家居生活設施的現狀和發(fā)展趨勢提出的一個全新的家電品類概念。在這一概念下,將上述廚房功能單元(包括獨立使用的電氣部件,如照明燈、電驅動機構等)和包裹、隔離、支撐這些廚房功能單元的櫥柜等視為一個整體產品,并對其標準化。
其中的廚房功能單元既包括用電器具也不排除燃氣具。
由此看來,集成灶就是一款微縮版和現實版的整體廚房器具。
二、集成灶的相關標準分析
1、組合體型產品適用標準的選擇
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標準化常識問題。
答案很簡單:即將不同功能單元組合在一個整體結構中的產品,如果某一功能單元存在對應的標準,那么該功能單元就適用于所對應的標準。
現實所見的包括集成灶在內的廚房器具類的組合體中的用電功能單元(包括獨立使用的電氣部件),絕大部分都有對應的標準,都要分別符合之。如:
--帶“燒烤功能的微波爐”,要分別符合GB4706.21(微波爐標準)和GB4706.22(電烤箱標準);
--蒸烤箱,要分別符合GB 4706.19(液體加熱器標準)和GB 4706.22(電烤箱標準)等;
--燈具、電機、開關等都有各自的標準。
需要強調的是,不是每一種產品都有或必須有一個名稱相同或相似的標準對應。尤其在技術進步和產品創(chuàng)新日新月異的今天以及標準體系較為健全的家電行業(yè),只要不是原理上的和顛覆性的創(chuàng)新以及大跨度的技術融合,絕大部分所謂的新產品都可以被現有(一個或多個)標準直接或間接覆蓋,這是制訂上述標準所遵循并融入標準之中的前瞻性、包容性、最大自由度原則等所決定的。
社會上存在的,因某產品沒有對應名稱的標準就被認為“標準缺失”的認知是完全錯誤的。
2、各個功能單元被集成為一體后彼此之間相互影響及疊加效應的標準化,正是GB4706.107的核心要義。
因此,對此類組合體型的產品不但要依據各功能單元按照各自對應標準進行符合性設計與驗證,還要著眼于當它們組合為一體后可能存在的相互影響、疊加效應等新問題進行符合性設計與驗證。后者是此類組合體型產品標準化和符合性設計與驗證不可缺失的重要內容。
就集成灶而言,各個功能單元被集成為一體后,原本已經符合各自標準的熱、水、氣、汽、油、垢等及總用電負荷與總功率偏差等就變?yōu)樾枰鉀Q的新問題。如:
--洗碗機的水路對其他功能單元帶電部件的意外侵害;
--蒸烤箱排放的蒸汽對其他功能單元電氣絕緣的影響;
--燃氣管道與可見發(fā)光部件之間的隔離距離或相互封閉程度;
--總功率偏差過大或總用電負荷過大等。
GB 4706.107彌補了“各功能單元分別符合各自相應標準”后仍可能存在的疏漏與缺陷(各功能單元相互影響及總負荷控制與管理);規(guī)范了對應的符合性設計與驗證要求。
GB 4706.107《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整體廚房器具的特殊要求》已形成對應IEC 標準的中國提案,交由IEC組織審議,未來將有望成為IEC標準。在此之前,GB 4706.107已向WTO做了TBRT通報,履行了WTO成員國的責任與義務。
3、等同采用IEC 60335-2-102的GB 4706.94-2008的發(fā)布實施,意味著盡管標準化對象中的產品主體不是電器,但由于使用了用電器(包括獨立使用的電氣部件),因此就存在相應的電器安全隱患,就要通過與電器產品安全原理相通的標準方法加以規(guī)范。
4、國家標準化政策的要點之一,是盡可能與國際標準對接或相同。與集成灶相關的GB 4706系列標準符合這一原則,與國際標準對接或相同,也有利于集成灶產品走進國際市場。
5、GB 16410-2020中涉及的用電功能單元的內容,存在很多和很大缺陷或不當(包括一些常識性錯誤)。
1)指向不當
GB 16410-2020對集成灶的用電功能單元的要求,主要指向“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意指使用交流電源的燃氣灶具,但如此描述自然也包含了電灶具),且其內容為GB 4706系列標準的“刪改版”(對其他用電功能單元的要求,僅在“試驗方法”中標注“按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試驗”—而不是在“技術要求”一章中提出要求)。
這種指向不當主要表現在,集成灶上的“使用交流電源的燃氣灶具(電灶具)”的相關電器安全要求,均已有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706.22、GB 4706.97)所規(guī)范,這些要求不會因它們用于“集成灶”而改變,因此GB 16410-2020不必贅述,更不應刪改;如果認定GB 16410-2020是集成灶的完整標準,那么其重要職責—對集成灶各功能單元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疊加效應形成的新的安全隱患的內容--卻恰恰缺失了!
2)內涵遺失
GB 16410-2020中對電器安全部分的規(guī)定,反映出對GB 4706系列標準的核心內涵缺乏必要的把握
GB16410-2020對于“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的要求,選擇了GB4706系列標準部分內容—即形成了“刪改版”。
如,GB16410-2020對接地措施的要求,簡化到僅有接地電阻值的要求,缺失了接地結構的要求;對“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的非正常工作、機械強度(除面板外)、非金屬材料耐燃的要求也未予規(guī)定。
如,GB16410-2020在引用GB 4706/IEC335系列標準時,將與技術要求或試驗方法中的輔助條件或注釋等做了大量刪除或簡化,也未做其他善后處理。如果認定該標準是集成灶的完整標準的話,那么,缺少了這些輔助內容后,實際上很多要求會出現歧義或不確定,一些試驗過程的可重現性也會受到質疑。
即使“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指的僅是使用交流電的燃氣灶具,那么其電器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應是完整的(和不被刪改的),而“完整”就是全面執(zhí)行GB 4706.94,而不是像GB 16410-2020那樣的刪改。
3)人為差異
GB 16410-2020在某些電器安全的要求或試驗方法中,與GB 4706/IEC335對照,存在明顯差異。
如,第6.11.2條對“灶具陶瓷面板耐重力沖擊”試驗(來自CJ/T305),與GB 4706.22第21.102條相同目的的試驗,其方法存在差異。
如,第5.3.8.8 條規(guī)定,灶具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X3,從字面上看,比GB 4706.22的相應規(guī)定加嚴了。
如,第5.3.8.4條規(guī)定,“電熱元件不應設計成可見灼熱元件”,這一規(guī)定不同于GB4706.22的開放式要求。
如,第5.3.8.27a條規(guī)定,“不超過16A的灶具應采用插頭的電源軟線連接電源”。GB 4706.1主要是按照器具是否“打算固定使用”的原則擇電源連接方式的(與負載電流大小無關)。對于集成灶而言,首先它屬于固定使用的器具,其次不論負載功率大小,均適合采用“連接柔性軟線的一組接線端子”的方式連接電源。由此可見對GB 4706系列標準關于電源連接方式的修改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
諸如此類的差異,不在于加嚴或放松,而在于其是否符合制定標準的規(guī)律和規(guī)則,在于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在于是否構成不必要的技術壁壘。其后果是,當依據不同的強制性標準檢測出現相異的結果時,不論是檢測機構還是生產企業(yè)都會為之付出額外的成本或代價。
三、結論
經上述分析可知:
1、GB 16410-2020對集成灶中“使用交流電的灶具”的電器安全的規(guī)定是不完整的,內容邏輯是不嚴謹的,存在的差異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某些規(guī)定限制了技術的發(fā)展,缺少前瞻性。
2、如果按照GB 16410-2020對集成灶上的“使用交流電的灶具”進行符合性設計和驗證,其結果存在相當風險。符合GB 16410-2020的“使用交流電的灶具”,若依據GB 4706/IEC335系列標準進行檢測,出現不合格的風險極大。
3、將GB 16410-2020確定為集成灶的3C認證的檢測標準,對其他嵌入式電灶具有失公允。
4、科學合理的選擇是,依據GB 16410-2020和GB 4706系列標準,分別對集成灶的燃氣具、用電功能單元進行符合性設計與驗證,同時依據GB4706.107對集成灶各功能單元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疊加效應進行符合性設計及驗證。
(文章來源:家電圈/張亞晨,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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